“天降巨额利息”引关注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讯(记者 庞贵唐)日前,一起合同纠纷案((2020)浙03民终2826号)因“天降巨额利息”引起法学界和媒体关注。法学专家论证认为案件存在基本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案件当事人也质疑该案的审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让其无故背负近千万元的债务。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由于案件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引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孙选中;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马擎宇等多位法学界专家的关注,并对案件进行了专项论证。
论证认为:首先董学和无须向郑崇光履行《补充协议书》中包含的郑崇光代持赵汤进的1383.6万元收购款以及债权债务转移给丁琦的收购款504万元的付款义务,董学和已经超额向郑崇光履行付款义务,并未违约;其次,2015年12月26日,由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签订的《会议纪要》虽然名为“纪要”,但是《会议纪要》的内容对还款的时间、金额等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具体地约定,均是设立、变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参与的三方形成的新的合意,属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新的合同;第三,郑崇光、林筱玲已明确表示无条件免除董学和800万元的债务,董学和无须偿还,《会议纪要》系三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关于付款时间、利息支付,应以《会议纪要》约定为准。
《会议纪要》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判例事关商业操作,根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诸多案件判例显示:如《会议纪要》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则《会议纪要》具有法律约束力。
《论证意见》一致认为,案件应对《会议纪要》的法律约束力应予以采信,该案依法符合再审的情形,应予再审。
案件“疑点”
2010年1月18日,郑崇光、林筱玲转账给董学和4000万元共同投资入股云南采莲湾房地产项目。其中郑崇光投入2544万元、林筱玲投入976万元,两人计3520元,丁琦投入480万元。后因该项目是商业地产,存在亏损风险,郑崇光、林筱玲决定退出采莲湾项目,并将所持股份转让给董学和。
2013年12月2日,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丁琦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书》约定:郑崇光、林筱玲将股权转让给董学和,转让总价为5368万元——包含本金3520万元及利润1848万元。其中,郑崇光享有3868万元(本金2544万元,利润1324万元)、林筱玲1500万元(本金976万元,利润523万元)。协议还约定,因郑崇光欠丁琦1304万元,应付郑崇光3868万元中的1304万元直接转入丁琦的账户。据了解,这1304万元欠款实际是丁琦母亲李小婉(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工会常务(原)副主席)放到郑崇光典当行形成的高利贷债务。
《股权收购协议书》签署一天后,2013年12月3日郑崇光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售股权中“实际赵汤进投资额为910万元”,并要求董学和“在归还投资权益时,请直接将赵汤进先生的投资权益汇到股东赵汤进先生账户上”。
(《股权收购协议书》及郑崇光申请书)
2014年11月20日,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董学和尚有3800万元债务尚未支付,2014年11月20日前,董学和向郑崇光、林筱玲支付2600万元(其中郑崇光1800万元、林筱玲800万元),2014年11月21日前,董学和向郑、林支付400万元,剩余800万元可以予以免除。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书》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506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郑崇光收购款中的1304万元已经在2013年11月2日债权债务转移给丁琦(李小婉),2014年1月份董学和支付丁琦800万元,剩余504万元郑崇光无权进行处分,最终董学和直接向丁琦支付了613万元(504万元本+109万元利息)。总计支付1413万元((800万元+504万元)债务+109万元利息)。
因郑崇光承认其代持了隐形股东赵汤进股份,根据法律规定,郑崇光和赵汤进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郑崇光、董学和签订《补充协议书》之后,2014年12月5日,赵汤进就向董学和出具《承诺书》“要求董学和暂停向郑崇光支付其的投资款”进行制止,从《承诺书》的内容不难发现,签订《补充协议书》时赵汤进并不知道郑崇光正在私自处置其投资款。
“因为赵汤进知道郑崇光是放高利贷的,高利贷跑路早就负债累累,钱要是让他拿去了,可能就再也拿不回来了”,董学和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2017)浙03民终478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赵汤进自始至终拒绝追认《补充协议书》,确认赵汤进投资本金及收益1383.6万元,最终董学和直接向赵汤进支付了1757万元(1383.6万元本+373.4万元利息)。
(赵汤进要求董学和止付投资款及利润的《承诺书》)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因此郑崇光无权要求我向其支付本属于赵汤进的投资款,我有权拒绝按照《补充协议书》向郑崇光支付这1383.6万元”,董学和说 。
需要指出的是,因《补充协议书》郑崇光份额中包含了丁琦和赵汤进的收购款,“所以《补充协议书》中郑崇光份额中应扣除丁琦504万元及赵汤进的1383.6万元后才是郑崇光有权享有的部分。因此《补充协议书》所约定的还款金额是错误的,这是事实部分的关键环节”,武义程律师强调。
签订《补充协议书》后,董学和按照约定,在2014年11月21日、22日分两笔共计转账400万元,郑崇光收350万元,林筱玲50万元。
董学和告诉记者:“截至2014年11月20日,即便按照《补充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时间计算,扣除丁琦的504万元和赵汤进的1383.6万元后,我已经超额支付了郑崇光87.6万元,并不存在违约或者屡次违约的情况”。
“也正是因为郑崇光侵犯了丁琦和赵汤进的合法权益,导致《补充协议书》中董学和应付给郑崇光的收购款金额有错误,郑崇光他对这件事也是心知肚明”,董学和称,“也是因为这个情况的存在,经过多次沟通,于2015年12月26日,我、郑崇光和林筱玲三方在杭州明确要扣除丁琦和赵汤进的份额,并再次变更调整了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最终签署了《会议纪要》,重新就还款时间,金额等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三方签署《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载明:总金额5368万元;代郑崇光支付李小婉1304万元(李小婉是丁琦的母亲);扣赵汤进910万元;一致同意免去800万元;待查已付多少?剩余年底付400万,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于2015年12月26日杭州。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共同讨论一致同意。余额再另行协商支付日期。
经过查账后发现,“我已经超额支付郑崇光247.6万元,因此就与郑崇光多次协商讨回247.6万元。但实在没想到,我不但没有要回钱,还因此无故背负近千万的债务”,董学和无奈的说。
“天降巨额利息”
时隔四年,2019年7月,郑崇光突然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头雾水的董学和在诉讼过程中才知道,“郑崇光没有按照《会议纪要》的法律约定履行义务,违背《会议纪要》的契约精神,把不符条件免除的800万元,现在说成是附条件。为了给附条件给个理由,郑崇光强行认为我应该向其履行《补充协议书》中丁琦504万元、赵汤进1383.6万元的付款义务,说我董学和数次违约,把《会议纪要》一致同意免除的800万元,现在不予免除,并要求我向其支付收购款330.4万元及400余万元利息”,董学和说。
他回忆道,“当初签署《会议纪要》免除800万元,是因为当时房地产市场行情极其不稳定,投资风险非常大,我收购郑崇光和林筱玲股权也是为二人解围,因面临巨大的亏损风险,经三人多次讨论、友好协商,他们二人理解和同情我的处境。因此郑崇光和林筱玲两人一致同意免除收购溢价1848万元中的800万元,而且不附任何条件,所以才达成了《会议纪要》中“一致同意免除800万元”的决议”。
从记者得到的一段通话录音中,林筱玲证实了《会议纪要》就免除800万元不符条件的情况,她承认“实实在在”“同意”免除。
董学和以为,“就是因为《补充协议书》签订侵犯了第三人权益,三方协商同意后签署的《会议纪要》,应当以最终签署的《会议纪要》内容为准,这是事实,不可能改变的。”
但此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中,主审法官并没有对郑崇光是否有权处置丁琦和赵汤进收购款的基本事实进行说明,认定《会议纪要》是《补充协议书》的再次确认而非新的决议,还判定董学和数次违约,因此,免除800万元不发生效力,应按《补充协议书》自2014年12月21日起以2600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判决董学和偿还郑崇光股份收购款本金328.9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13日的利息为4422092元,之后的利息以328.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董学和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于2020年7月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但对约定免除的80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做了改判。
董学和表示,“对于丁琦的504万元和赵汤进的1383.6万元经法院判决后本金、收益、利息已经在2017年全部履行完毕,现在鹿城区法院和温州中院又重复以丁琦504万元和赵汤进1383.6万元为基数算利息到2020年5月份,判决我向郑崇光支付442万余元的巨额利息,而且赵汤进的案子同样是鹿城区法院和温州中院作出的判决,我难道是他们的摇钱树吗?”
“到现在我连投资本金都没拿到,为了还丁琦(李小婉)、赵汤进、林筱玲、郑崇光的收购款、收益及他们放高利贷的利滚利,我变卖了所有家产,到处负债,无路可走,连家都没有了,我何时才能看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这位近60岁的企业家董学和流着眼泪对记者委屈的说,“我经营企业30多年,扎扎实实,勤勤恳恳一步一个脚印干出来的,被他们这样算计,已经设计陷害我十多起案子,这只是其中之一,害得我已经无路可走,我是真没想到案子的一审二审的主审法官会不查清事实真相,就通过一纸判决让我从要债的人变成欠债的人,真是无奈啊,但是我依然相信公平正义一定会到来。”
武义程律师表示,“这个案子原告郑崇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郑崇光无权处分丁琦的504万元和赵汤进的1383.4万元的收购款,所以《补充协议书》中所体现的还款金额是存在瑕疵。原审是以《补充协议书》为基础判定董学和违约,但是从付款的实际情况看,截至2014年11月20日,扣除丁琦和赵汤进部分之后董学和已经向郑崇光超额支付了87.6万元,不存在任何违约的行为。其次,《会议纪要》是一份新的合同,其内容对还款的时间、金额等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具体地约定,均是设立、变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参与的三方形成的新的合意,属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新的合同,已经对《补充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并不是原审认为的《补充协议书》的再次回顾和明确。第三,根据我国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书证《会议纪要》的证明效力大于证人施洁慈的证言,证人证言无法推翻《会议纪要》的约定内容。《会议纪要》记录人施洁慈作为案外人,参加会议只是做文字记录的程序性工作,没有参与合同实体内容的商谈,但提供的证言却对合同的实体内容作出解释,违背常理;施洁慈陈述800万债务的免除是附条件的,但是又在《会议纪要》上记录“一致同意免去800万”,并未记录任何附条件的意思,违背常理;而且施洁慈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与郑崇光有十多年的经济往来,不能因此否定《会议纪要》所记录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在诉讼过程中,郑崇光也承认《会议纪要》是各方新的决议,是各方再次就还款金额、还款义务达成的新的约定,应依法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确认《会议纪要》的法律约束力。”
针对一审和终审判决结果,董学和百思不得其解,“就像张三和李四签了个合同,把王五的房子买了,这不就成了强盗了吗?法官判案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全靠主管臆断和推理,甚至张冠李戴,这不是故意在制造冤假错案吗!”董学和说。
记者试图联系郑崇光本人,就案件情况进行了解核实,但是当记者拨通郑崇光电话后,他以“不是本人,你打错了”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那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是否查清郑崇光有无权利处置丁琦的504万元和赵汤进的1383.4万元收购款的基本事实?《会议纪要》的签署,当事双方都认可是新的决议,主审法官为什么要重新定义《会议纪要》是《补充协议书》的再次确认呢?本金都不存在,400多万元的利息又是怎么计算的?董学和很疑惑,他质疑“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本来是要向郑崇光要回多给的247.6万元的,现在成了我倒欠郑崇光700多万元了。突然间就让我背负近千万元的债务,我有无数个为什么想问案件的主审法官”,董学和说。
记者就案件争议问题采访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处汤主任表示:“这属于案件细节问题,裁判文书里都有的,如果他认为法官有那些行为,可以建议他向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如果认为裁判不公的话,也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
本报也将持续关注此案。